北京: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可实时结算
发布时间:2025-06-25 08:51来源:千龙网阅读量:18054
近日,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助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时,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实现实时结算,无需垫付后报销。
产前检查费用实时结算适用于本市所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确定妊娠后,由医师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妊娠周期开始日期。自妊娠周期启动之日起,其在助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即可按生育保险政策实时结算。
在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因产前检查挂号产生的医事服务费,以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用,均纳入实时结算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时,应出具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及《北京市医疗门诊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后续需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并支付。
妊娠周期终止标准明确:正常分娩参保人员以产后42天末次产检完成为准;引产或流产参保人员以手术完成为准。周期终止后,相关检查费用不再纳入实时结算。此外,系统支持参保人员办理产前检查实时结算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退费重结。
值得注意的是,妊娠周期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目前,产前检查费用实时结算已覆盖本市所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助产定点医疗机构。
近日,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助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时,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实现实时结算,无需垫付后报销。
产前检查费用实时结算适用于本市所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确定妊娠后,由医师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妊娠周期开始日期。自妊娠周期启动之日起,其在助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即可按生育保险政策实时结算。
在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因产前检查挂号产生的医事服务费,以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用,均纳入实时结算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时,应出具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及《北京市医疗门诊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后续需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并支付。
妊娠周期终止标准明确:正常分娩参保人员以产后42天末次产检完成为准;引产或流产参保人员以手术完成为准。周期终止后,相关检查费用不再纳入实时结算。此外,系统支持参保人员办理产前检查实时结算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退费重结。
值得注意的是,妊娠周期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目前,产前检查费用实时结算已覆盖本市所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助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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